“判令被告在武汉市中星公证处提存的5424元用于生态修复。”2023年9月26日,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全某(化名)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法庭就刑事部分当庭宣判后,做出如上判决。受邀参加该院“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助力美丽中国建设”检察开放日的十余名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旁听庭审。
今年4月27日晚8时许,全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三重刺网、自制简易划子等工具前往离家五六百米远的长江罗霍州大桥下游水域,将两张三重刺网下水固定后离开。次日凌晨2时许,全某返回江边回收渔网,捕获胖头鱼、鲤鱼、白鲢鱼8条,共计90.4斤。上岸后,全某被团风县渔政执法人员人赃俱获。
据了解,全某使用的三重刺网,捕捞强度大、捕捞效率高,容易阻挡鱼类洄游,且渔具丢弃数量多,极易造成‘幽灵’捕捞,严重影响水生物多样性,被《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列为禁用渔具;且其捕捞时间、地点依照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属于禁渔期和禁渔区。6月,全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移送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收到第一检察部移送的案件线索后,该院第四检察部依法立案调查。承办该案的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邵奇决定,依据《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首次委托湖北团风渔政部门对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所导致的生态损失和生态修复进行评估。
“上述文件规定,对于涉案的非法捕捞工具、捕捞方法、渔获物品种以及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危害程度等问题,原则上由渔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认定;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专家或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本案案情相对简单,委托渔政部门进行评估耗时短,且不产生费用。” 第四检察部主任李琳解释道。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对于团风渔政部门评估确定的本案“水生生物资源损害量5424元”无异议,愿意以生态修复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全某确实真心悔过,公益诉讼检察官依据该院与武汉市中星公证处今年6月建立的“公益诉讼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协调公证机关帮其办理提存公证人民币5424元。
“该制度旨在破解当前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中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存取难、监管难、执行难等问题。根据这一制度设计,公益诉讼案件侵权人(被告)在诉前或判决生效前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可以申请缴纳公益诉讼赔偿保证金。”邵奇副检察长表示,“这是今年我院创新运用提存公证制度办理的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首例跨流域委托渔政部门对生态损害情况予以评估的案件,具有一定的普法示范意义。特作为‘检察开放日’公开庭,邀请各位代表委员莅临现场监督。”
庭审顺利结束后,区人大法制委二级调研员雷珊,市人大代表张俊、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华青,区人大法制委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何新权,区人大代表张鼎华、区政协委员孔德想、人民监督员赵俊刚及特邀检察官助理、区生态环境分局法制负责人陈勇,区水政监察大队刘艳刚返回江汉区院召开座谈会,会议由副检察长王平主持。会上,代表、委员们观看该院“唯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室宣传片及典型案例,了解该院2022年以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并结合庭审感受提出意见建议。
“今天开庭的案件虽小,但意义重大。希望以后能引入直播,或者把法庭搬到被告所在的村镇,普法的同时开展警示教育,维护‘长江十年禁渔’成果。”
“从电捕捞工具、叉刺靶刺、三爪锚钩,再到今天的三重刺网,通过公开庭认识了不少禁用渔具。建议加大对禁用渔具以及‘一人一杆一钩’合法垂钓方式的对比宣传。”
针对代表、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建议,江汉区院表示,将选择适宜案件在案发地开展公开听证、增殖放流等活动,向周边群众广泛宣传非法捕捞、非法采矿行为的危害性及违法后果,通过引领、带动在更大范围内凝聚长江大保护合力。
作者:付静宜、李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