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干部素质和办案质效提升年”工作部署,提升青年干警法学理论与专业能力,4月27日下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与武汉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刑民交叉案件实务辨析”学术沙龙,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家林及法学院硕博研究生50余人应邀出席讨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综合部副主任、团委书记刘钊出席活动并点评。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周罡,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石英及全院青年干警参与活动。活动由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团支部书记李颖主持。
以案为媒,聚焦实务案例
沙龙结合“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工作,以两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通过“案例解析+观点碰撞+专家点评”的形式,探讨“刑民交叉案件”中法律适用争议。
案例一:运输货物调包行为的罪名辨析
首案围绕《刑事审判参考》中“吴某调包运输货物”案例展开。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干警冯畅从“利用职务便利”角度,认为吴某具有对货物的实际控制,论述构成职务侵占罪;第一检察部干警任怡楚则提出,调包行为本质是“秘密窃取”,可以定性为盗窃罪。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蒋知源提出,本案中吴某的行为认定为侵占罪较为合适。本案不满足盗窃罪“转移占有”的行为要求,案件事实并不能表明吴某与收货方之间具有合同法律关系,难以认定合同诈骗罪。承运货物应当视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吴某在运输途中将生铁变卖,而后隐瞒事实,具有对该财物的不法所有目的。
陈家林教授在点评中指出,认定本案性质的前提是准确认定谁是本案的被害人,同时应重点审查行为人的犯罪计划与行为步骤。对于运输挂靠关系,应区分其对内与对外的不同效力。本案中,难以认为吴某属于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观点存在障碍。吴某的行为可划分为两部分:一是调包行为,形成对货物的合法占有后非法处置,更符合侵占罪特征;二是欺骗收货方,隐瞒货物被调换的事实,使其做出错误处分,应成立诈骗罪。他提出,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认定侧重评价调包行为,但需从整体视角审视欺骗行为的危害性,对行为作出完整全面的评价,最终可依据从一重罪原则定罪。
案例二:非法经营与违规经营的界分
第二例案件结合《刑事审判参考》中“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探讨非法经营与违规经营的界分。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黄可结合司法解释,认为非法经营行为若达到“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程度可以适用兜底条款,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第二检察部干警胡虎提出,需结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审慎适用兜底条款,限制非法经营罪的过度扩张。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尹锐平认为“扰乱市场秩序”要件应限定于市场经济秩序范围内判断,涉及其他法益的侵害应通过相应罪名予以规制,以限制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若于不合规条件下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若确定具备现实危险的可认定为危险作业罪。
陈家林教授在总结时表示,司法实务需关注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宗旨与精神,在“处罚必要性”与“罪刑均衡”间寻求平衡,并指出作为国家规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保障公共安全为立法目的,与非法经营罪保护的市场秩序法益存在差异,在入罪应对此予以全面考量,并应结合立法的变动对行为性质做出合理的认定。
以智聚力,提高办案质效
案例研讨后,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石英指出,当前,民刑交叉法律争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研究探讨此类案件是时代之需、现实之需也是履职之需,有利于拓宽视野、提升法学涵养,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在专项监督中出实效,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综合部副主任、团委书记刘钊围绕“深度、深入、深化”三个关键词,对此次沙龙进行点评,呼吁青年干警深刻把握实质法治精神、深耕案例培育、强化校检合作,全力打造检察人才集聚的中心高地。
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周罡在总结指出,此次沙龙是青年干警求学问道、重返“学术殿堂”的宝贵机会,更是检校联动的创新实践。青年检察干警要以“三个善于”为指引,从日常办案中跳脱出来,关心最新的立法、司法动向,提高眼界和素能,反哺司法办案;要加深与高校互联互动,强化学以致用,善用法学理论解决实务难题,注重典型案例的挖掘与提炼,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将以此次沙龙为起点,联合高校常态化开展案例研讨、同堂培训等活动,为青年干警成长搭建平台,以高水平法治人才队伍助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作者:曾奕杰、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