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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刊登| 破解“银行流水”中的秘密——检察官调查揭开虚假诉讼“画皮”

【字号:    】        时间:2023-03-23      

 

  为逃避债务,两男子伪造借条及银行流水骗取法院生效调解书,侵犯案外人利益。收到控告举报后,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积极履行调查核实权,深挖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同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最终,经历刑事案件起诉、民事案件裁定再审,被告人陈强、范磊(均为化名)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原审民事调解书被依法撤销。 

举报牵出虚假诉讼线索 

  20206月,张先生走进江汉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举报陈强、范磊之间四年前的一桩民间借贷纠纷案为虚假诉讼。范磊就是拿着该案的生效调解书,向我提起返还原物诉讼。结果法院判我向范磊返还人民币40万元,我真是有理说不清。 

  原来,陈强曾向张先生借款还贷。为偿还张先生的借款,陈强便委托张先生出售其名下房屋,以冲抵两人之间债务。张先生售房后获偿人民币70万元。没想到,范磊突然拿着上述民事调解书找上门来,主张自己对陈强也有债权,陈强同意以售房款抵债,要求张先生返还40万元。遭到拒绝后,范磊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将张先生起诉至法院并获得支持。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不料二审仍然败诉告终。无奈之下,张先生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据一审、二审判决书分析,张先生败诉的关键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陈强委托张先生出售其名下房屋时,委托书中并没有注明售房款用于冲抵两人之间的债务;而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处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因此,法院认为售房款所有权仍然属于陈强。其次,则是一份产生于2017年的民事调解书。 

  调解书载明,20155月,陈强因生意周转缺资金,向范磊借款150万元,约定年底还款。范磊以银行汇款方式向陈强全额转账。但还款期限届满后,陈强却未按时还款,范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确认陈强欠范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陈强于两周内一次性偿还;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问题,双方另行协议处理。上述协议,法院以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正是这份调解书,使得陈强与范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加之陈强也向范磊承诺,以上述售房款冲抵两人之间的部分债务。据此,法院认为,范磊有权向张先生主张返还售房款。 

  我跟陈强、范磊都很熟识,之前从没听他们提过这桩借款的事。张先生递过涉案民事调解书,我认为其中一定有猫腻,他们就是在做笼子 

破解流水单中的秘密 

  收到控告申诉部门移送的线索后,民事检察官金升展初步研判,发现陈强、范磊民间借贷案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诸多可疑之处。从证据上看,陈强和范磊在诉讼过程中缺乏对抗、原告范磊放弃巨额利息诉求、案件迅速调解结案等,这些情形符合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的某些特征。 

  为查明事实,承办人前往法院调取相关案卷。卷宗显示,范磊为证明陈强向其借款150万元,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是一张借条及一份名下银行卡20155月是交易查询单。此银行流水显示,范磊确实曾转账150万元至陈强账户。 

  仔细端详两份书证,金升展检察官对该笔交易是否存在闭环转账产生了怀疑。闭环转账,就是范磊转150万给陈强,陈强再转回,两次操作形成闭环,但起诉时只截取前半部分作为证据,营造出借款的假象。承办检察官解释道,要查明真相,必须拿到更长期间的银行流水。 

  不料,当检察官到开户银行调查核实时,工作人员一眼断定,该单据绝非出自该行柜台、柜员机等任一端口,虽然账户属实,但与我行交易查询单样式明显不同。 

  谨慎起见,检察官依法调取了范磊账户20155月的银行流水,与原查询单交易记录逐项比对,发现仅月初款项进出一致,之后便完全不同,且涉案的150万元汇款在新查询单中屡寻不见!至此,检察官确认,由范磊提交至法院的打印单据系伪造,该笔交易根本不存在。 

  随后,承办检察官分别向范磊、陈强核实案情。面对真假两份银行流水,范磊自称全不知情,陈强则辩称诉讼时自认存在转款事实是因为遭到胁迫,但此番说辞与2017年二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明显前后不一! 

  范磊伪造证据,与陈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获取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又以此作为主要证据向法院提起返还原物诉讼并获得支持,该调解书侵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承办检察官将陈强、范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交检委会讨论。检委会一致认为,该案系虚假诉讼,应当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惩治虚假诉讼犯罪 

实现精准监督 

  查实主要证据系伪造后,承办人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全面调取了该案所涉及的其他民事诉讼案件及执行案件卷宗,以绘制思维导图的方式,厘清案件之间的关系,同时,对涉案当事人、案外人逐一进行询问,固定好关键证据。最终,经分析研判,检察官认定该案既涉及民事虚假诉讼,也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线索,遂于20201117日将该案线索及前期调查全部证据移送至公安机关及该院刑检部门。 

  由于该案系本辖区首例虚假诉讼罪案件,公、检双方密切配合,进一步查明,2016年底,陈强因为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在三地均作为被执行人被强制执行。陈强在法院有一笔476万余元的执行案款,但该款项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人民法院决定按比例分配。为骗取执行款,范磊与陈强共谋虚假诉讼,骗取前述法院生效调解书后申请参与分配,实际分得执行款75.59万余元。 

  20211月,江汉区检察院通知范磊到院配合民事案件调查,随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6月,陈强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两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犯罪嫌疑人范磊、陈强相互纠合,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20215月、7月,江汉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先后对两人提起公诉。同年8月,法院一审判处范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陈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陈强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1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有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范磊、陈强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故本案符合再次监督的法定条件。”20223月,江汉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法院认为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1114日,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范磊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分割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邵奇表示,陈强、范磊虚假诉讼案,从受理到结案,凝聚了我院控告申诉、民事检察、刑事检察部门共同的智慧,正是依靠内部联动、刑民协同,才能严惩虚假诉讼犯罪,维护司法秩序与司法权威。下一步,江汉区院将认真贯彻落实五号检察建议,在全院建立健全线索移送、案情通报、协作调查、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机制,将虚假诉讼监督作为做强民事监督的重要着力点。 

 

作者:付静宜、王冰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