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是世界上运量最大、通航最繁忙的河流。在这条“黄金水道”上,往来轮船如织,有不法分子动起了歪脑筋。2023年3月初,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邀请我院提前介入一起长江干线低价加油案件。该案涉及长江中下游多地,被害人均为长江流域轮船主,人数众多,涉案金额数百万元。我接手这起“硬骨头”案件后,发现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案件定性问题。
2022年12月起,多名在长江沿线航行的轮船主就近上岸报警,称以低于挂牌价几百元的优惠价格在船舶燃油销售代理商钱某处预付了加油款,刚开始还可以到指定的水上加油站加油,但现在不行了。对于该案的性质,是钱某经营不善导致违约的民事纠纷,还是处心积虑炮制的诈骗刑事案件,该案经长江航运公安局协调指定由武汉分局办理后,仍然没有定论。
对此,我认真查阅了现有的案卷材料、详细询问了办案人员,对于钱某的行为动机、主观意图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
我认为,要判断钱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主要看其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根据钱某供述及证人证言,其于2018年开始在某燃油销售公司上班,担任船用燃油销售员,2021年7月辞职后独立从事船舶燃油销售代理。他的油料来源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普通的燃油销售公司销售的“计划油”,与加油站挂牌价差距在每吨100元左右;另一类是从船舶货运代理商手中购得,有些船舶不能付运费会使用船用燃油抵账,货运代理商便将抵账的船舶燃油转卖给钱某,价格至多比加油站价格每吨便宜200多元,而且数量有限。
也就是说,钱某的购油成本最多比挂牌价每吨优惠一二百元。但是,公安机关查明,2022年4月至11月案发,钱某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大量船主推送其可以加“特价油”的消息,报价比当时的挂牌价要低400元至800元,吸引了许多轮船主预付加油款。
当船主需要加油时,钱某先从“上级油代处”订油,如果订不到,他要么按照挂牌价把油款直接打给船主,要么按挂牌价把油款转给加油站,船主直接去加油。
正常人都知道,像这样高买低卖的商业模式根本不可能盈利,入不敷出是迟早的事,钱某对此也是心知肚明。所以他承认常常以“加油站库存不够”等理由拖延,尽量拉长加油的时间周期。
根据上述证据综合分析,我认为,钱某编造超低价“特价油”消息,在明知无法以宣传价格加到船用燃油并盈利的情况下,仍然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不断向外兜售,骗取船主信任预付加油款,将后期收取的客户油款用于原价给前期客户加油或者退款,并将大量资金用于赌博、炒股以及自身高消费,造成亏损,在案证据足以认定钱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涉嫌诈骗罪。
2023年3月7日,检警双方办案人员会商案件,就当前证据情况进行研判。我现场提出,钱某的诈骗行为是在经济往来订约、履约过程中实施的,首先应考虑合同诈骗罪的侦查方向,并建议武汉分局加强与沿线其他分局沟通协作,统一证据标准,查清相关事实,为后续移送审查起诉及追赃挽损工作筑牢证据基础。我的建议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认可。
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公安机关围绕钱某所承诺油价兑现的可能性、资金流向及未能加油的原因等方面深入调查,补充了大量证据。得益于提前介入阶段的切实成效,案件移送审查批准逮捕后,我院迅速完成全案审查,于2023年3月17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钱某批准逮捕并提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
鉴于该案涉案金额大,被害人行踪不定且遍布江苏、湖南、安徽、浙江等地20多个城市,取证异常艰难。虽然批捕环节公安机关已向大量被害人收集核实了证据材料,但部分轮船主以船为家,无法离开船舶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为深挖案件事实,我建议侦查人员重点调取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以印证报案人员受钱某“低价油”宣传诱骗、支付油款后无法加油的事实,帮助明确取证标准。经过进一步补充证据查明,2022年4月至11月,犯罪嫌疑人钱某累计诱骗祁先生等130名船主预付加油款728.84万元,其间,钱某向上述被害人退还69.7万元,加油58.47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600.76万元。上述款项被钱某用于赌博及归还个人债务、高消费及证券交易等,其被抓获时个人账户仅剩60余元。
案件事实查清后,2023年9月15日,我院依法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钱某起诉至法院。同年12月20日,法院一审判处钱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00.76万元。钱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于二审开庭前撤回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该案是跨区域涉营商案件,每一个轮船主都是经营者、每一位被害人都是市场主体,案件的办理成效直接关系到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及长江流域营商环境。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强化协作配合,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案件虽告一段落,但我希望,办理该案形成的一些侦检协作配合机制能进一步健全完善,着力提升长江干线跨区域刑事司法合力和履职水平,更好地保障长江干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口述:袁一鸣
整理:周晶晶 付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