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二十几年的心愿终于了了,谢谢你们,还专门到家里来看我。”2025年5月13日,面对检察官“款项近日到账”的承诺,78岁的贾旭(化名)一面写下自己的银行卡号,一面当场撤回监督申请。
24年前的欠款
去年9月13日,一位头发花白的老人独自走进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他拿出一份确认买卖合同关系的行政机关函件和一份败诉的民事生效判决,牵扯出一笔拖欠24年的货款和一场持续二十余年的“讨债”艰辛。
这份函件落款为外省某行政单位并加盖公章,抬头为“某某阀门厂”。内容载明,“我局于91年向贵厂订购闸阀五只,至今仍欠货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叁佰元未付。今特向贵厂请求,候资金情况好转后,立即归还所欠货款”,落款时间为2001年3月19日。
欠款单位与阀门厂之间的货款,贾旭因何讨要?根据其提供的民事判决书,控告申诉检察部林晓红检察官知晓了原委。原来,到2007年,贾旭退休,这笔欠款仍未追回。改制后的阀门厂便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从贾旭退休兑现金中扣除了11300元作为赔偿,并以公司名义向欠款单位出具函件予以说明,明确指出“贵单位尚欠债款的债权人确定为贾旭。”到了2012年,贾旭仍未追回欠款,阀门厂于4月24日再次向欠款单位致函,恳请尽快将所欠货款偿还给贾旭。
之后,贾旭曾通过挂号信邮寄、现场催款等方式向欠款单位讨要货款。考虑到多年合作愉快,且对方是正规机关,贾旭一直耐心等待。
直到2024年3月19日,年纪越来越大的贾旭耐心耗尽,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但让他意想不到的是,法院经审理确认,贾旭提供的多份函件确认了欠款单位向阀门厂购买货物并欠付货款11300元的事实,可以认定两者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贾旭作为买卖合同的经办人,通过退休清算抵扣报酬的方式受让阀门厂的应收账款后,有权以债权人身份向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欠款单位主张欠付货款。但当欠款单位以“已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即使自己提供了几次前往当地的差旅费报销单以及挂号信邮费单证明自己曾多次催款,后因重病就医无力连续催款等证据后,法院依然以“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及最长二十年诉讼时效均已超过”为由,驳回贾旭全部诉讼请求。之后贾旭申请再审,2024年8月20日,法院裁定驳回。
“法院判决没有问题”
孤身来到检察院申请监督,贾旭憋着一股气。检察官耐心劝其回去等消息,第一时间将案件转交相关业务部门。
2024年10月受理案件后,该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检察官金升展、王冰寒认真查看了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法院一审经过释明和询问,证实本案中贾旭、欠款单位主体适格,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提起诉讼时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检察官解释道,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贾旭所持欠款函件落款时间为2001年3月19日,其中没有约定支付时间,诉讼双方也没有提供书面买卖合同,因此,根据当时《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之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从贾旭向欠款单位主张权利时计算。而根据当时《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法律规定,发生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在一审中,即便法院采纳贾旭提供的2001年5月31日、2003年1月12日出差票据认可其出差目的是催要货款,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情形;但从2003年1月12日至下一次有票据证明的2018年7月22日期间约十五年,仅凭其提供的2001年至2019年9份收件人为欠款单位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无法证明其向欠款单位主张权利的事实,两年诉讼时效已经超过。
另外,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来看,当时《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二十年是不变期间,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与交易安全。而从贾旭2001年3月19日知道自己债权受损至其2024年到法院起诉,也超过了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最长自然时间20年。
“因此,无论怎么计算,当时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及最长二十年诉讼时效均已超过。”检察官无奈道,法院判决已言明,贾旭提出曾重病住院不属于法律上中止、延长诉讼时效的事由,而其又无法提供欠款单位在发函之后承认欠款或承诺还款的证据,因此没有支持贾旭的诉请。“综合目前审查情况,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
“一定要帮老人完成心愿”
案件审查完毕,两位检察官心下了然,依法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但申请人年事已高且患有多种疾病,如果就案办案,驳回了之,贾旭恐难以接受。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民事行政检察官决定携手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共同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虽然时效已过,但法院一审判决已证明拖欠货款客观存在。本案中,涉案单位是政府机关,以诉讼时效一事抗辩本应支付的民事合同之债,既不符合诚信政府建设要求,也不符合法治政府建设标准。但如果欠款单位自愿履行还款义务,一切矛盾都会迎刃而解。”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承办检察官将本案相关材料邮寄给对方,并多次通过电话沟通。但相关工作人员委婉表示,事情过去太久,贾旭无法提供当时的合同及发票,付款没有依据。
此路不通,只得另辟蹊径。2025年1月7日,控申、民行部门检察官们前往贾旭家走访调查,希望通过司法救助途径帮申请人解燃眉之急。走访发现,贾旭家庭幸福,夫妻俩有退休收入,但生活并不宽裕。
“我年纪大了,四处申诉身体吃不消。老伴和女儿都劝我算了,但我就是咽不下这口气。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难道老实人就该吃亏?”贾旭再次表达了自己的坚持。“你们帮我解决问题态度很真诚,我相信你们。”
肩负着贾旭的信任,检察官们决心更加坚定。2月20日,民行与控申两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经综合研判,就本案争议化解工作制定方案,并及时向区委政法委汇报。
随后,该院控申部门负责人袁一鸣与当地检察机关、信访部门取得联系,希望联合开展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并获得支持。根据对方反馈,承办人再次前往贾旭家收集相关印证材料并送达,努力达到欠款单位财务合规要求。
功夫不负有心人,4月24日,欠款单位回复,同意支付本案案款,但要求打入对公账户。对于这个要求,王冰寒检察官既理解,又为难。“贾旭作为自然人,哪里有对公账户?但如果找不到账户,欠款又往哪里打呢?”
“都到这一步了,绝不能轻言放弃,一定要帮老人完成心愿。”承办人积极走访贾旭所居住的街道社区及信访部门,协商“打款至对公账户”一事,但都无功而返。刚有转机的事情仿佛又陷入了僵局。
“如果确实没有合适的对公账户,就用我院自己的涉案款物账户,为群众办实事,检察机关应该有这个担当。”听取汇报后,江汉区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周罡当即协调财务部门,要求从严参照刑事涉案财务进行管理,采取严格监管措施保障资金安全,遵照财务纪律妥处收款、转款事宜,并将办理情况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5月13日,林晓红、王冰寒检察官再次来到老人家中告知案件进展,并询问其个人银行卡号。听说欠款即将到位,贾旭高兴不已,主动撤回监督申请。六天后,11300元欠款由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涉案款物专项账户转入贾旭个人账户,一场24年未了的债务终于有了结果。5月28日上午,贾旭在女儿的陪同下,将一面锦旗送到两位承办人手中,表达自己的感谢。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但丧失的是诉讼中的胜诉权,而非代表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崔剑表示,“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民行、控申部门的检察官没有就案办案,答复了之,而是切实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内在要求,通盘考虑法理、事理、情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虽然本案申请人在法律上丧失了胜诉权,但群众‘欠债还钱’的朴素价值观同样值得保护,只有多措并举实质性化解矛盾风险,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